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叶*,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丽冰
人民陪审员罗英
人民陪审员罗志川
书记员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