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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涪民初字第2676号
  •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女。

  • 被告:叶*,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丽冰

  • 人民陪审员罗英

  • 人民陪审员罗志川

  • 书记员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