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肖*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被告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本案。2015年10月20日,原告肖*以“双目失明,视力障碍,不方便在江油市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规定的交纳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肖*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文娟,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东青
书记员齐彬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