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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诉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董*诉被告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江油民初字第3027号
  •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男,汉族。

  • 被告:邹*,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邹成忠,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清泉

  • 书记员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