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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收为100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什邡民初字第1367号
  •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魏*

  • 委托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曾献奎

  • 书记员刘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