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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陆*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甲诉被告陆*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王*,被告陆*乙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甲诉称,200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9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2月9日生育女胡*丙。2010年3月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胡*丙随女方生活,抚养费女方自行承担。2010年8月25日,被告未经原告准许将女儿户口迁入大英县河边镇石龙村7社37号,并将女儿胡*丙更名为代某丁。此后,胡*丙一直生活在大英县河边镇石龙村,成为一名留守儿童。违反离婚协议约定:女方保证婚生女胡*丙在大英县城生活,并不得虐待、遗弃,否则男方变更抚养关系。原告现在大英县蓬莱镇水井街6号和郪江东路27号2处门面商业营业房和住房,2013年原告在大英县城购置3居室商品住房1套。原告经营防护栏、彩钢棚、门窗外装饰业务十分火爆,收入颇丰。原告有能力提供给女儿更优越的生活条件和教育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请求判令婚生女胡*丙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陆*乙辩称,婚生女胡*从小随被告生活,现在大英*禄小学读书成绩很好,被告再婚后一家人对胡*都很好。离婚后,原告未尽任何父亲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约定只能在大英县城生活,违背法律规定,系无效约定。对于将胡*更名为代某丁是事实,但与抚养权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9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2月9日生育女胡*。2010年3月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一、女方要求和男方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二、婚生女胡*随女方生活,抚养费女方自行承担。三、女方保证婚生女胡*在大英县城生活,并不得虐待、遗弃,否则男方有权变更抚养关系。……2010年8月25日,被告将女儿户口迁入至再婚后的丈夫代*户口上,即大英县河边镇石龙村7社37号,并将女儿胡*更名为代某丁。嗣后,胡*一直在代*家中生活,并在大英*禄小学读书至今。

2012年11月22日,原告与四川*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大英县蓬莱镇交通下街卓筒*帝景名城1号楼2单元第27层2-27-2号住房1套。

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其妻谭雪燕登记注册“大英县蓬莱镇雪燕塑钢门窗店”,从事塑钢门窗加工零售,地址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水井街6号;还有川JX1826号轻型普通货车1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原告妻子谭*的意见书、原告代理人调查证人郑*、田*的笔录、班主任周出具的书面证明、大英县*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被告提供的大英*禄小学出具的证明和奖状复印件、大英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的月工资收入明细表、大英县绘声琴行收据、胡*书写的信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即被告保证婚生女胡*在大英县城生活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精神,原告据此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具有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被告在未征询原告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婚生女胡*姓氏改随继父姓氏的作法欠妥,应改回随生父或生母姓。同时,原告享有探望女儿胡*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英民初字第110号
  •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男,生于1976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

  • 委托代理人唐茂山,大英县玉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王光军,大英县河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陆*乙,女,生于1982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

  •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俊,大英县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光华

  • 书记员余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