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饶*诉被告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饶*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饶*,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
被告:曹某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邱燕
书记员罗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