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余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师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宇锋
书记员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