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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夹江民初字第1045号
  •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迎江乡。

  • 委托代理人:韩建忠,夹江县迎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徐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龙沱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蒋思平

  • 书记员向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