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迎江乡。
委托代理人:韩建忠,夹江县迎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龙沱乡。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蒋思平
书记员向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