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龚*,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赵浩,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徐萍,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龚正杰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