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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五通民初字第237号
  •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

  • 被告:田*,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忠云

  • 书记员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