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代理人:刘平,女,生于1978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林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鹏程
书记员林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