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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犍为民初字第532号
  •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 委托代理人:刘平,女,生于1978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 被告:林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鹏程

  • 书记员林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