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颜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兵
书记员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