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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翠屏民初字第6098号
  •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颜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兵

  • 书记员康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