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范某某,女,生于1982年5月8日,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15日,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宇
书记员张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