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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诉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川民初字第479号
  •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范某某,女,生于1982年5月8日,汉族。

  • 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15日,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宇

  • 书记员张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