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与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9月10日生育长女潘*,现已成年;于2001年10月6日生育次女潘*,现读初中。由于我与被告性格不合,于2009年9月1日到万源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次女潘*由被告抚养。被告于2014年10月与甘*再婚后,就开始对潘*不好,对孩子的生活漠不关心。我曾多次找到被告商量潘*的抚养问题,但被告不予理睬。2015年7月24日,我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潘*变更为由我抚养,但是事后被告又反悔。被告在抚养潘*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当父亲的责任和义务,现潘*本人也要求由我抚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现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婚生女潘*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潘*抚养费1000元,潘*今后的教育费及产生大额医疗费双方各负担一半;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潘*辩称,我与原告离婚后,勤俭节约,节省开支努力清偿所欠债务。我尽心尽力抚养两个子女,两个子女在我的教导下,取得了大量的学习成果,我已完全履行了一名父亲的责任,现我不同意将婚生女潘*变更为由原告抚养。原告张*应支付我独自抚养长女潘*、次*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原告为满足其私欲以非法手段限制长女潘*、次*的人身自由,已触犯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我与两个女儿精神损失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潘*(原、被告婚生次女)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证实:被告潘*与甘*结婚后,对潘*的生活、学习照顾不周,现潘*愿意随同原告张*一起生活。

2、2015年9月6日潘*书写的书面材料一份,主要内容:现潘*已经在万源市职业中学校入学念书,为不耽误学习不愿再出庭作证,经其慎重考虑愿意随同原告张*一起生活。

3、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证人潘*(原、被告婚生长女)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证实:潘*向其姐潘*述称父亲潘*对她不好,认为潘*随同母亲张*一起生活更好。

4、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证人张*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证实:被告潘*与甘*再婚后不关心潘*的学习、生活。

5、万源*财政所出具的被告潘*的工资表一份,主要证实:现被告潘*的月实发工资为3108.80元。

6、潘*购买的中国人*限公司学生险投保单一张及购买学习教材收据一张(复印件),主要证实:潘*已于2015年9月1日在万源市职业中学校入学就读。

7、四川省龙*司万源分公司收款单据一张(复印件),主要证实:原告张*在万源市河西新区购置了住房一套。

8、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书一份,主要证实:原、被告曾于2015年7月24日就潘*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被告反悔。

9、张*、张*(潘*舅舅)与潘*手机通话录音,该两份录音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潘*现愿意跟随原告张*一起生活。

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潘*身份证复印件及婚生女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主要证实被告及潘*的身份信息。

2、郭*、郭*、张*、汪*、汪*、王*、夏*、雷*、甘*、蒋*、王*、唐*、张*的证人证言(共14页)。

3、万源*财政所出具的被告潘*的工资表。

4、被告制作的u0026ldquo;潘*公务员工资实际收入表u0026rdquo;。

5、被告制作的u0026ldquo;潘*家庭成员医疗费开支情况表u0026rdquo;。

6、2008年5月29日原告张*与万源市*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复印件)。

7、2009年6月21日原告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

8、被告制作的u0026ldquo;潘*离婚前给张*交违规罚款情况表u0026rdquo;。

9、被告制作的u0026ldquo;潘*归还个人借款情况表u0026rdquo;。

10、被告制作的u0026ldquo;潘*离婚前归还的借款账务情况表u0026rdquo;。

11、被告潘*个人日记(复印件,4页)。

12、离婚协议书一份,(复印件,共2页),主要证实:原、被告于2009年9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自行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

13、《离婚证》一份(复印件、共4页),主要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1日在万源市民政局协议离婚。

14、被告制作的u0026ldquo;张*离婚后从2009年11月至2015年2月给潘*、潘*交抚养费等费用情况表u0026rdquo;。

15、达州市书记信箱信访件(打印件)及中共*乡委员会关于信访件的回复(复印件)。

16、万源市*政代办所邮政工作移交清单(复印件,共5页)。

17、被告制作的u0026ldquo;潘*离婚后归还账务情况表u0026rdquo;。

18、潘*、潘*获奖作品(复印件)。

19、潘某个人日记(复印件)。

20、被告制作的u0026ldquo;潘*离婚后白*院住房开支情况表u0026rdquo;。

21、被告制作的u0026ldquo;潘*离婚后给潘*、潘*在读小学、初中期间交款情况表u0026rdquo;。

22、长女潘*的《新生入学协议书》。

23、被告制作的u0026ldquo;潘*离婚后于2012年至2015年潘*在南充读书期间经济收入、支出情况表u0026rdquo;。

24、万市志编委发(2012)5号文件及附件(复印件)。

25、潘*与甘*签订的u0026ldquo;结婚协议书u0026rdquo;一份(复印件)。

26、潘*与甘*的《结婚证》一份(复印件)。

27、原、被告曾于2015年7月24日签订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书一份。

28、万源市八台乡人民政府u0026ldquo;关于天池*沟组村民甘*卖煤气调查记录u0026rdquo;(复印件)。

29、潘*向八*出所、万源市公安局、万*育局、万源*白*庭、万源市职业中学递交的书面申请书。

30、被告制作的u0026ldquo;潘*离婚后至今还没有归还清楚的私人借款表u0026rdquo;。

对原告张*出示的9份证据,被告潘*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5无异议;认为证据1、2中潘*证言系受原告胁迫作出的,认为证据3、4、6、7、9不具真实性,认为证据8未经人民法院确认不生效。对被告潘*出示的30份证据,原告张*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3、6、12无异议;证据18、27与本案有部分关联性,其余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5、6、7、8、9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本院将结合全案予以综合认证。对被告潘*提供的30份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3、6、12、13、26、27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其收集形式及程序不合法,不予采信;其余22份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潘*原系夫妻关系,于1995年9月10日生育长女潘*(现已成年),于2001年10月6日生育次女潘*。2009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万源市民政局自愿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原、被告婚生长女潘*、次女潘*均由被告潘*抚养,原告张*每月支付两个子女抚养费共计100元等条款。原、被告离婚后,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长女潘*、次女潘*均跟随被告潘*一起生活。2014年9月,被告潘*与甘*再婚。2015年暑假期间,潘*应原告张*要求随同原告生活一段时间后,为了便于照顾潘*的生活和学习,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潘*的抚养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达成离婚协议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由被告潘*抚养婚生女潘*。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现婚生女潘*明确表示愿意由原告张*抚养。同时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u0026ldquo;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u0026rdquo;,第16条(3)项:u0026ldquo;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u0026hellip;(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u0026hellip;u0026rdquo;的规定和潘*的现实生活情况及其本人意愿,由原告张*抚养潘*更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本院对原告张*要求抚养婚生女潘*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u0026ldquo;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u0026rdquo;之规定,被告潘*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经查,被告潘*系万源市八台乡人民政府公务员,根据其工资收入情况及家庭负担状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潘*子女抚养费5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婚生女潘*变更为由原告张*抚养,被告潘*从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500元直至潘*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此期间潘*的教育费、住院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被告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万源民初字第1427号
  •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 委托代理人张成文,四川省万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潘*,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廖运学

  •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