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某某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生于1979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
被告吕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邹正均
书记员刘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