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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某某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宣汉民初字第1723号
  •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生于1979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

  • 被告吕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邹正均

  • 书记员刘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