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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莫乾发,证人陈*乙、汪*、陈*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陈*由被告陈*甲抚养教育,被告陈*甲保证婚生子陈*长大点就去找原告,并保证只带陈*这一个孩子,现因被告陈*甲再婚又生育子女,被告现任妻子不能照顾陈*,被告陈*甲将孩子委托其父母抚养教育,这样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而现原告在外务工,工资收入较高,其将子女带至深圳读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不属实,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原、被告于2011年6月14日在大竹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陈*随陈*生活,刘某某不给付子女抚养费;2、婚生子陈*从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现在被告虽然再婚,但现任妻子对陈*非常好,母子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3、原告没有抚养孩子的物质条件,不利于孩子成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陈*,2008年12月31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6月14日双方在大竹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婚生子陈*随被告陈*甲生活,原告刘某某不给付子女抚养费。

同时查明,陈*出生后不久便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现在大竹县读二年级,学习成绩尚可,陈*与爷爷奶奶感情很深,与被告及家人关系和谐,本院经询问,陈*当庭表示不愿意跟随母亲即本案原告刘某某生活,愿意继续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陈*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告刘某某收入证明、(2011)大竹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2011)大竹民初字第1000号调解笔录,证人陈*、汪某某、陈*出庭证言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儿子无论与谁共同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在调解离婚时,双方已充分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及儿子陈*的实际生活状况,自愿做出了儿子陈*随被告陈*甲生活的选择,陈*也一直随被告及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双方的抚养环境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而且陈*虽然才八岁,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不愿意随母亲生活,要求继续随被告陈*甲及爷爷奶奶生活,从尊重孩子意愿,维护孩子利益原则考虑,随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对年幼的陈泓村今后学习生活不利,故原告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竹民初字第842号
  •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8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

  • 被告陈*,男,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

  • 委托代理人莫乾发,大竹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德益

  • 书记员陈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