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26日,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12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雪松
书记员王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