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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邓*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诉被告邓*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赵*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达渠民初字第1111号
  •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生于1984年10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 被告邓*强,男,生于1982年6月,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刚

  •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