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诉被告邓*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赵*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生于1984年10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被告邓*强,男,生于1982年6月,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