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8年7月27日,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
被告袁某某,男,生于1968年5月26日,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情孝
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