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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0日本院在河市人民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原告代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达达民初字第1991号
  •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代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 委托代理人何健,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8年1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 委托代理人徐忠富,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游晓斌

  • 人民陪审员胡国林

  • 人民陪审员蒋蜀峰

  • 书记员黄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