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0日本院在河市人民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原告代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代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何健,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8年1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徐忠富,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游晓斌
人民陪审员胡国林
人民陪审员蒋蜀峰
书记员黄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