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庞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26日,汉族,。
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76年12月1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栀菊
书记员孙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