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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通川民初字第5149号
  •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庞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26日,汉族,。

  • 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76年12月1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栀菊

  • 书记员孙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