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文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男,生于1988年9月28日,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宜军
书记员左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