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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诉毛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胜民初字第1270号
  •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文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10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毛*,男,生于1988年9月28日,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宜军

  • 书记员左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