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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甲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甲诉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甲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甲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白*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华蓥民初字第860号
  •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白*甲,男,生于1980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 委托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杜*,女,生于1983年02月1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东

  • 书记员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