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甲诉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甲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甲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白*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白*甲,男,生于1980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女,生于1983年02月1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东
书记员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