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u0026ldquo;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郑某某,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中专文化,。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鹏飞
书记员郭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