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顾某某,女,生于1951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64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霞
书记员姜希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