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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会理民初字第2381号
  •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顾某某,女,生于1951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64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霞

  • 书记员姜希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