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芝诉被告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女,生于1979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施*,男,生于1976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会宁
书记员吴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