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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芝诉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芝诉被告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会理民初字第1653号
  •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生于1979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 被告施*,男,生于1976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会宁

  • 书记员吴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