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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诉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王*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汶川民初字第206号
  •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欧某某,女,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阿*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 被告袁某某,女,1950年5月15日生,汉族,阿坝州教仪站退休职工。

  •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竺

  • 书记员龚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