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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汉民初字第918号
  •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庞*,女,生于1982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 委托代理人李小青,系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1月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周叶

  • 书记员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