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庞*,女,生于1982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代理人李小青,系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1月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周叶
书记员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