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欧*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8年8月3日。
被告:欧支某某,男,现年50岁。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容
书记员李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