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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欧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欧*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越民初字第410号
  •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8年8月3日。

  • 被告:欧支某某,男,现年50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袁容

  • 书记员李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