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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协商处理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简阳民初字第3584号
  •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肖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 委托代理人:付能箭,简阳市养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彭绍华

  •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