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协商处理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肖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付能箭,简阳市养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绍华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