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资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资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萍
审判员杨测建
审判员龙飞
书记员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