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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资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资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雁江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雁江执字第1008号
  •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

  •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萍

  • 审判员杨测建

  • 审判员龙飞

  • 书记员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