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方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X,女,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XX,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男,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高才
书记员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