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姒某某与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姒*玲姒某某与被告罗海军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姒*玲姒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罗海军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15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峨眉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将儿子罗**罗某轩的监护权确定给了被告,由被告自行抚养。在之前的调解过程中,被告同意不将儿子带回洪雅县抚养,原告才同意放弃抚养权。由于儿子出生后一直在峨眉生活,离婚时才一岁多,正处于哺乳期,被告将儿子带回洪雅县后照顾不好,原告于心不忍,故在调解离婚后不久,将儿子接回峨眉家中抚养。截止起诉前,被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农村医疗保险没有给儿子买,儿子生活、患病也没有出过一分钱,都是原告自己一人承担,加之儿子现在开始上幼儿园,被告不同意提供儿子的户口本,所以原告起诉要求将儿子罗**罗某轩的监护权变更为跟随原告,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放弃监护权和抚养权是基于公平自愿的,儿子被原告抢走后自己和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多次找原告,但原告既不接听电话也不交回儿子。原告说我不尽抚养义务与事实不符,儿子出生后一直是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且自己有较好的经济收入,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2013年1月13日生育一子罗宇轩罗**。2014年4月15日原告向峨眉**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5月6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2014)峨眉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原告姒秋玲姒某某与被告罗海军罗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罗宇轩罗**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原告每月可探视子罗宇轩罗**四次,每月可接走一次”。离婚后被告将儿子从峨眉山市原告处接回洪雅县高庙老家生活,原告认为被告无法照顾好儿子,离婚后一个星期即要求行使探视权,被告同意后将儿子送到峨眉,原告看望完毕没有按约定将儿子交给被告,被告多次找原告及峨眉**法院要求解决此事,但原告至今仍未将儿子交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婚生子罗宇轩罗某轩的户口登记在洪雅县高庙镇硝井村2组,其出生后至原、被告离婚期间,大部分时间在峨眉山市生活,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被告2014年11月为其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离婚后原告将儿子带回峨眉山市独自抚养期间,被告未支付生活费,儿子生病也未支付医疗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洪雅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病情证明书、峨眉山市**民委员会证明、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后达成离婚协议,(2014)峨眉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婚生子罗宇轩罗**随被告(罗**某某)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的调解内容真实有效,是双方对自己抚养子女权利的处分,该生效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予遵守和执行。离婚仅一个星期,原告借行使探视权之机,看望儿子后拒不将其交给被告抚养的行为违反生效裁判载明的协议内容。被告虽然未支付抚养费,但其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积极要求履行抚养权,现在未履行抚养义务主要系原告拒不归还儿子所致。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儿子由被告抚养对其身心健康、教育成长不利,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姒*玲姒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姒*玲姒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洪民初字第873号
  •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姒*玲姒某某,女,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红旗村10社4号。居民身份证号:511181199008310827。

  • 委托代理人周建琼,峨眉山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罗海军罗某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洪雅县高庙镇硝井村2组。居民身份证号:513824198608216517。

  • 委托代理人田永祥田某某,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峨眉山市瑞祥矿产品经营部退休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龙

  • 书记员王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