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X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蔡XX,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付X,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告蒋X,女,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光强
书记员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