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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XX与被告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X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岳民初字第2567号
  •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蔡XX,男,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付X,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 被告蒋X,女,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光强

  • 书记员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