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童某某,男,生于1978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被告肖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树仁
书记员邹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