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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与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乐至民初字第244号
  •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童某某,男,生于1978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 被告肖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树仁

  • 书记员邹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