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给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子女抚养费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翟**在洪雅县三宝镇农村信用社帐号88140110159930388项下存款中35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女,住洪雅县。
被执行人翟**,男,住洪雅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松
审判员郑朝洪
代理审判员谢佳志
书记员付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