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毛某某,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汪文秀,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万军
书记员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