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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简阳民初字第1613号
  •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毛某某,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 委托代理人:汪文秀,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曾某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万军

  • 书记员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