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梁**受贿罪并处没收财产一案,贵港**民法院作出的(2014)覃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已经主动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覃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被执行人梁**。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坚贵
书记员黄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