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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达平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达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的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覃**在担任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帮助覃塘区五里镇农户覃某甲、覃**、覃**、覃**、覃**、杨**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收受他们或者他们亲属送的好处费人民币共850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覃**接受覃*深请托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覃*深,覃*深便以其女儿覃*甲的名义申请得到2010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1年5月份,覃*深为感谢被告人覃**在覃*甲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区五里镇上将2000元送给被告人覃**。

2、因五里镇某农户不能按时建成新住房,被告人覃**与韦*甲商量后,便将该指标调给覃塘区五里镇农户覃**,覃**便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2年年初,覃**为感谢被告人覃**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区五里镇上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覃**。

3、被告人覃**接受覃*成请托不久,因覃塘区五里镇某农户不能按时建成新住房,被告人覃**与韦*甲商量后,便将该指标调给覃塘**农户覃*成侄子覃*丙,覃*丙便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2年年初,覃*成为感谢被告人覃**在覃*丙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区五里镇路口附近将2000元送给被告人覃**。

4、被告人覃**接受覃*己请托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覃*己的侄女覃*丁,覃*丁便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1年年初,危房改造补贴款到位后不久,覃*己为感谢被告人覃**在覃*丁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路口将2000元送给被告人覃**。

5、被告人覃**接受杨*甲请托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杨*甲,杨*甲便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3年1月份左右,杨*甲为感谢被告人覃**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路口将500元送给被告人覃**。

6、被告人覃**接受覃*庚请托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覃*庚的弟弟覃*戊,覃*戊便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3年1月份左右,覃*庚为感谢被告人覃**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区五里镇加油站附近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于2008年8月起任覃塘**民委员会主任,期间,被告人覃**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帮助覃塘区五里镇云表村农户覃某甲、覃**、覃**、覃**、覃**、杨**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收受他们或者他们亲属送的好处费人民币共850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覃**接受覃*深请托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覃*深,覃*深便以其女儿覃*甲的名义申请得到2010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1年5月份,覃*深为感谢被告人覃**在覃*甲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区五里镇上将2000元送给被告人覃**。

2、因五里镇某农户不能按时建成新住房,被告人覃**与韦*甲商量后,便将该指标调给覃塘区五里镇云表村农户覃**,覃**便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2年年初,覃**为感谢被告人覃**在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区五里镇上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覃**。

3、被告人覃**接受覃*成请托不久,因覃塘区五里镇某农户不能按时建成新住房,被告人覃**与韦*甲商量后,便将该指标调给覃塘**农户覃*成侄子覃*丙,覃*丙便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2年年初,覃*成为感谢被告人覃**在覃*丙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区五里镇路口附近将2000元送给被告人覃**。

4、被告人覃**接受覃*己请托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覃*己的侄女覃*丁,覃*丁便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1年年初,危房改造补贴款到位后不久,覃*己为感谢被告人覃**在覃*丁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路口将2000元送给被告人覃**。

5、被告人覃**接受杨*甲请托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杨*甲,杨*甲便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3年1月份左右,杨*甲为感谢被告人覃**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路口将500元送给被告人覃**。

6、被告人覃**接受覃*庚请托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覃*庚的弟弟覃*戊,覃*戊便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3年1月份左右,覃*庚为感谢被告人覃**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区五里镇加油站附近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覃**。

另查明,被告人覃**在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农户覃某甲、覃**、覃**、覃**、覃**、杨*甲好处费8500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接到群众举报五里建设站站长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受贿问题的线索后,了解到某村主任覃**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存在受贿的嫌疑。2013年12月5日,经检察长批准,该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覃**进行调查时,覃**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收受危房改造农户送的好处费的犯罪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出生于1954年2月17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3、任职文件及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覃达平于2008年8月起任覃塘**委员会主任。

4、覃*甲的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覃*甲于2010年4月10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5、覃**的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覃**于2011年10月9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6、覃某丙的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覃**于2011年10月6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7、覃某丁的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覃某丁于2011年7月5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8、杨**的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杨**于2012年7月20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9、覃某戊的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覃某宁于2012年6月10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10、证人覃*深的证言及收条,证实2010年9月份,其找到覃**得到一个危房改造补贴款指标,便以其女儿覃*甲的名义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第二笔危房改造补贴款12000元到位后,其在五里街给了覃**2000元。后覃**于2014年2月18日在五里加油站将2000元退给其。

11、证人覃**的证言及自书材料、收条,证实2011年10月份左右,覃**安排一个危房改造补贴款指标给其,便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第一笔危房改造补贴款为4000元,第二笔为12000元。后其在五里街道旁边给了覃**1000元。后覃**于2014年2月18日在五里加油站将1000元退给其。

12、证人覃某成的证言、收条及自书材料,证实2011年下半年,其通过覃**为其侄子覃**得到一个危房改造补贴款指标,后为覃**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2012年年初左右,补贴款到位后,其在路口送给覃**2000元,让其帮忙送点给建设站站长。后覃**于2014年2月19日在其家中将1000元退给其。

13、证人覃某己的证言及自书材料、收条,证实2011年,其以其侄女覃某丁名义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1年年底,补贴款到位后,其在路口送给覃达平1000元。后覃达平于2014年2月19日在其家中将1000元退给其。

14、证人覃某庚的证言及自书材料、收条,证实2012年,其在覃**的帮助下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2年年底,补贴款到位后,其在五里加油站送给覃**1000元。后覃**于2014年2月19日在其家中将1000元退给其。

15、证人杨**的证言及收条,证实2011年,其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后覃**带工作人员对其建好的房子拍照,并得到通过,其为了感谢覃**的帮助,其在路口送给覃**500元。后覃**于2014年2月18日在其家中将500元退给其。

16、被告人覃**的第一次供述,证实其自2005年至案发时任五里镇某村委主任,负责危改工作。期间,其和韦*甲先后收受覃*深、覃*荣、覃*成送的好处费6000元,还收受覃*己、杨**、覃*庚送的好处费4500元。2010年9月份,其受覃*深的请托安排一个危改指标给覃*深,后覃*深以其女儿覃*甲的名义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2011年5月份,其在五里街收受覃*深送的好处费2000元,第二天,其在五里街分给韦*甲1000元;2011年,韦*甲调节一个危改指标给云表村,其便安排给覃*荣,后覃*荣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补贴款到位后,其在五里街收到覃*荣送的好处费2000元,第二天,其在五里街分给韦*甲1000元;同年,韦*甲又调节一个危改指标,其便安排给覃*丙,后覃*丙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补贴款到位后,其在五里街收到覃*荣送的好处费2000元,第二天,其在五里街分给韦*甲1000元;2011年,其安排一个危改指标给覃*己,覃*己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后,其在路口收受覃*己送的好处费2000元;2012年,其安排一个危改指标给杨**,杨**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后,2013年春节后,其在路口收受杨**送的好处费500元;2012年,其受覃*庚的请托,安排一个危改指标给覃*戊,危房改造补贴款后到位后,其在五里加油站附近收受覃*庚送的好处费1000元。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犯受贿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覃**犯受贿罪涉案金额为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覃**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覃**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前将所收受的赃款主动退回给行贿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覃**的涉案金额不大,且具有自首情节,符合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覃*平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覃刑初字第116号
  •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覃**,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献

  • 人民陪审员蔡坚

  • 人民陪审员莫继才

  • 书记员陈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