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已主动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被执行人:王**,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怀远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勇
书记员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