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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甲于2014年7月20日、2014年11月19日先后两次共设置17台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甲在安庆市大观区宴江南宾馆504房间,利用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屏、一台打印机、九个手柄设置“百家乐”赌博机(可同时供九人使用)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李*甲雇佣工作人员祁*(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收钱,雇佣工作人员殷*(另案处理)在赌场内上下分、算账,约定支付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当日曹*、姚*在赌场内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赌博场内查扣了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打印机一台、手柄九个,扣押了李*甲的违法所得580元、涉案赌资1000元。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李*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2014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甲在安庆市大观区大园小区菜市场二楼一出租屋内开了一间棋牌室并雇佣了工作人员嵇*、李*乙,由于生意不好,李*甲便想设置一台赌博机。2014年11月19日下午,李*甲叫工作人员嵇*(另案处理)用一台电视机显示屏、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打印机、八个手柄设置“百家乐”赌博机(可同时供八人使用),在该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嵇*在赌场内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和上下分,李*乙负责打扫卫生。当天晚上嵇*召集汪*、金*到赌场内参与赌博,次日凌晨被告人李*甲在该赌场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查扣了电视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打印机一台、手柄八个,扣押了李*甲的违法所得1000元、涉案赌资6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祁*、李*乙、朱*、殷*、曹*、姚*、田*、汪*、金*、陈**、后*、方*、陈**、嵇*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赌博机认定书,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营利为目的,二次共设置赌博游戏机17台组织赌博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曾因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甲虽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开设赌场于2014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甲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八十元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七千二百元、电脑主机二台、显示器二台、打印机二台、手柄十七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审审理中,本判决尚未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观刑初字第00097号
  •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无业,现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商贸城2单元404室,户籍所在地安庆市迎江区。因开设赌场于2013年8月被安**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4年5月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于2015年10月1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清

  • 审判员程强根

  • 人民陪审员黄小凤

  • 书记员吴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