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路崇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耿*在其经营的“1+1”网吧内摆放老虎机、打鱼机共8台用于赌博,违法所得计3704元,并容留未成年人张某某使用老虎机赌博。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耿*违法所得20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记帐本、情况说明等,证人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
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耿*的违法所得三千七百零四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至萧县公安局二千零七十元,余下一千六百三十四元已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萧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淑玲
书记员赵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