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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及其辩护人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洪某某将买回来的十五台旧游戏机改装成明星九七赌博机。2014年8月16日,洪某某将上述赌博机放置在自己的租住房(郎溪**港新村1幢3单元101室后面的自建房)内,供他人赌博,其本人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及收银,直至2014年9月1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洪某某经营的十五台赌博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洪某某的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金*、官某某、刘*、陈*、姜*、高*、曹*、夏*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洪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洪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其在经营游戏室过程中没有非法收益;洪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洪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存在不良影响进行了评估。司法行政部门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洪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为人忠厚老实,邻里相处和谐,有固定住所,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法庭对其执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洪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洪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被告人洪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洪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赌博机十五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郎刑初字第00039号
  •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洪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无业,住郎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易*,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洁

  •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