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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胡**、汪某某、吴某某、程某某开设赌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绩检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韩*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以及绩溪**助中心接本院通知为被告人胡某某指派的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胡**、汪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接送等服务,并在赌场上进行抽头渔利计人民币58000元,聚众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被告人程某某与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聚众赌博二场,聚众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赌资超过人民币13万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汪某某认为自己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每天需注射两次药物,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2、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分赃数额一致,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聚赌时间短、次数少、数额亦不大,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胡**、汪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接送等服务,并在赌场上进行抽头渔利计人民币58000元,聚众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被告人程某某与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聚众赌博二场,聚众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赌资超过人民币13万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上、中旬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胡**、汪某某、吴某某四人以营利为目的,决定合伙开设赌场从中渔利,由被告人胡某某、胡**、吴某某等负责邀集参赌人员,被告人汪某某、胡**负责寻找赌博场地及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其中被告人胡**还负责购买赌具及香烟、矿泉水等。四被告人先后多次组织俞某某、韩某某、方*某、余某某、吴**、方*甲、冯某某、黄某某等人在绩溪县临溪镇下备村、江村环村高速桥下等地用扑克牌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胡某某、胡**、汪某某、吴某某在赌场上以“抽头”方式共渔利人民币58000元,四人予以均分。

2、2014年7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胡某某、程某某负责邀集参赌人员,被告人程某某还负责购买赌具及香烟、矿泉水,并在赌场上对赌资进行“抽头”,组织俞某某、章某某、章**、吴**等人在绩溪县临溪镇大塘村程双季家中用扑克牌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胡某某、程某某当晚在赌场上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由两被告人平分。

3、2014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程某某组织俞某某、许某某、许**、王某某、吴**等20余人在绩溪县临溪镇大塘村徐某某家中用扑克牌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并在赌场上“抽头”。被接到群众举报的绩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3107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胡**、吴某某分别于2014年8月8日、8月15日、8月2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非法所得19750元、被告人胡*甲非法所得14500元、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所得14500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所得14500元、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所得8620元已被公安机关罚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赌具扑克牌四十张,证明为被告人胡某某与程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20时许聚众赌博时所使用。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清单、缴款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同时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程某某曾因赌博被绩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同时证明2014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程某某开设赌场时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31070元,以及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已经被公安机关收缴;同时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与程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某、胡**、吴某某分别于2014年8月8日、8月15日、8月2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3、证人俞某甲、吴**、黄某某、徐某某、程**、俞某某、章某某等证言,证明了在三起指控事实中,他们被胡某某等人叫去赌博,并被“抽头”的事实。

4、被告人胡某某、胡**、汪某某、吴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在三起指控事实中,开设赌场,并且“抽头”的事实。

5、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7月17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绩溪县临溪镇大塘村徐某某家中,当场抓获胡某某、程某某等涉赌人员二十余人。另在被告人胡某某的车上搜得人民币9600元,该款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胡**、汪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接送等服务,并在赌场上进行抽头渔利计人民币58000元,聚众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被告人程某某与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共聚众赌博二场,聚众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赌资超过人民币13万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胡*某、程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胡**、汪某某、吴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五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宣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绩刑初字第00092号
  •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胡某某,男,安徽省绩溪县人。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10日被绩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 辩护人胡**,安徽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胡**,男,安徽省绩溪县人。被告人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 被告人汪某某,男,安徽省绩溪县人。被告人汪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日被绩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8月8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 被告人吴某某,男,安徽省绩溪县人。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10日被绩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 被告人程某某,男,安徽省绩溪县人。被告人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13日被绩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又于2013年9月25日被绩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建年

  • 代理审判员胡德红

  • 人民陪审员张晓刚

  • 书记员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