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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在本县建平镇郎**刷厂巷子内的一所民房里,摆放了23台明星97型赌博机供人赌博,并雇佣刘某某、黄*二人为参赌人员上分,经营二十余天,李*非法获利1000余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李*所有的23台赌博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清单,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某、黄*、肖*、袁*、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摆放23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及违法被行政处罚过,对其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退交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犯罪所得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赌博机23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郎刑初字第00156号
  •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郎溪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6日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设置赌博机于2013年8月14日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汪菊花

  •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