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初至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方*、郑*某、陈**、陈**、范**、董*、郑*、范**、郑*乙、陈*等人在罗源县凤山镇金凤小区4号楼一楼打牌店、“智慧树”早教园附近的商品房开设赌场。该赌场共分15股,其中方*占2股,被告人黄某某和郑*某、陈**、陈**各占1.5股,范**、董*各占1股,郑*占0.5股。该赌场共抽头盈利人民币13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等证言,同案犯方*、郑*某、陈**、陈**、范**、董*、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罗源县公安局抓赌记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缴款收据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违法人员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能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2013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罗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宏
书记员辛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