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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周**、蒋**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周天發、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周天發、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甬北商初字第419号
  •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汪**。

  • 委托代理人:于书凡。

  • 被告:周天發,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 委托代理人:张亚平。

  • 委托代理人:马琴琴。

  • 被告: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建贞

  • 代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