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周天發、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周天發、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汪**。
委托代理人:于书凡。
被告:周天發,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张亚平。
委托代理人:马琴琴。
被告:蒋**。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建贞
代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