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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章**质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4)温仲裁字第323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章宪*与被执行人章**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章**所有的浙江温州**份有限公司1017643股股权。2015年3月19日,颜**(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西村中心西路,公民身份证号码:)以233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章成烈所有的浙江温州**份有限公司1017643股股权归买受人颜**所有,上述股权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颜**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颜**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颜晓仲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浙江温州**份有限公司和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股权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颜晓仲承担。

三、原对该股权的查封同时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浙温执民字第675-1号
  • 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章**。

  • 被执行人:章成烈。

审判人员

  • 执行员谢斌

  • 代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