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周*甲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4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周*甲庭外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姚*,男。
被告周*甲,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系被告周某甲的弟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树国
代理书记员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