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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贪污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了(2012)徐*初字第1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俞*曾于2013年12月25日被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5月22日。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审理期间于201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提请对罪犯俞*予以减刑的有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警官马*、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执行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罪犯俞*的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书面证据,上述证据当庭交检察机关质证。

检察机关认为,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出示的罪犯俞*在服刑期间的认罪、悔罪表现的相关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俞*的减刑建议,且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俞*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始至2022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沪二中刑执字第2216号
  •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贪污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俞*,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虹

  • 审判员范勇刚

  • 审判员陆俊琳

  • 书记员王顺英